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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不得销售保健品”成热议焦点

来源:网络 时间:2016-04-22
导读:长江商报消息《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本报记者周舜尧“校门周边不得有食品摊贩经营可行吗?”“会议讲座不得推销保健品合理吗?”“租客做...

“讲座不得销售保健品”成热议焦点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

□本报记者 周舜尧

“校门周边不得有食品摊贩经营可行吗?”“会议讲座不得推销保健品合理吗?”“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吗?”……昨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黄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包括大学教授、基层公务员、农村小作坊主、律师、保健品企业老总等来自社会各界的20名听证陈述人参加,针对条例草案中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表达意见。

焦点1会议讲座现场不得销售保健品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支持意见】

黄石市食药监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有很多会议、讲座在推销保健品时,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问题,而且讲座的流动性很大,无固定场所,受骗人后期维权很困难。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会议现场销售的方式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误导老年人群体购买产品,从而获取高额暴利。因此,不仅要设置这一条款,对于违反此条款规定的,还要从重处罚。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会议销售”的方式在监管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现场销售,有关经营者很容易找到漏洞而从中牟利。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对会议销售,就算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也要设置准入门槛。比如,有关保健品企业要举行这类会议、讲座时,首先要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证明合法性。

【反对意见】

武汉市保健产品协会会长许萍: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保健品“会议销售”的规定,并且,江苏、南京、山东、济南等地都出台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管理办法,因此一概禁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武汉爱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淼:讲座现场卖保健品有欺骗行为的有些是外地经营者,受害的却是本地企业的声誉。他说,目前房地产、保险、教育、美容、金融、酒类、收藏等许多行业,都采用“会议、讲座”的形式销售产品,只对保健食品设置禁止条款,是一种行业歧视和偏见,这种“一刀切”违背市场经济。

武汉孕宝母婴店业主丁安福:会议销售与通过商超、药店、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直销等渠道销售本质上没有区别,单独提出禁止“会议销售”并不能防止欺诈等问题的发生。

焦点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建立监管制度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建议】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有关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规定,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至关重要。可进一步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监管中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以便更好的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余楠: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是没有执法权的。工商部门应当与第三方平台进行衔接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相互关联的机制。商户准入初期,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录入和查证,一旦出现问题,应是消费者举报问题给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向工商部门报告、查实。

焦点3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应查验相关证件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支持意见】

黄石市食药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大量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及制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房东只管收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严重威胁食品安全。2015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条例草案只要求出租者及时报告,是合理的。

【反对意见】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这一条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这条规定无形中加大了出租者义务。

宜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者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并不具备发现和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

焦点4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经营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支持意见】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潘思轶:孩子的自制能力比较弱,认知能力比较弱,辨别能力比较差,他们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本规定有利于孩子们吃上健康可靠的食品,也是其他省的条例通行的做法。草案第四十三条涉及到的面太广,操作难度比较大,应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比如,学校、幼儿园、中小学的种类和类型很多,在制定细则的时候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包括城市、农村各种类型的幼儿园,以及一些小的培训点、培训学校等,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分门别类地对待。

【建议】

襄阳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人员伍菊林:这一规定很合理,但是实行起来有困难。食品摊贩在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经营会影响交通和市容,但是一到放学时间,学生有就近和快速用餐的需求。因此该规定实际执行时,可设置过渡期限,慢慢减少学生校外消费来实现。

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虽然很合理,但也不能简单的“一划了之”。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不仅是禁止其在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还需要配套制定一些制度来管理。比如,“信息公示制度”(流动摊贩在经营时,需将相关证照出示在明显位置,载明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健康状况、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重点抽样检验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对消费者投诉较多、反映问题突出、责令整改不合格的流动摊贩不予登记备案,坚决取缔,不许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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