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听好了!高考作弊或者替考,最严重将判刑7年
大大君说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然而,就在不久前的2016年多省公务员联考结束不久,却频频传出“泄题”风声,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中也同样传来了疑似“泄题”的消息,令舆论一片哗然。即将到来的2016年高考,是否还会上演多年来发生了屡禁不止的作弊、替考事件,考试作弊入刑定罪是否对高考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
广州高考安全如何保障
1
如何确保高考试卷绝对安全
2
如何防止替考的发生
首次对考生采用身份识别,每两个考场(即每60名考生)共用一个指纹验证设备。每个考点考生的姓名、身份信息,包括指纹和照片,录入到官方验证设备,考生会先进行金属探测仪的检测,再进行身份验证,严防作弊和替考,
除了身份验证系统和金属探测仪外,要求监考人员开考后,逐个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和考生本人进行逐一比对验证,确保没有替考的现象。
大大君了解到今年全国各地对高考安全的警戒提高了不少。比如,北京市今年高考监考设备将升级,可屏蔽4G网络;去年河南省用无人机监测防作弊,今年对高考防范舞弊措施继续“升级”,实行“无声入场”,即不允许考生带任何金属物品进入考场,所有考生高考入场检查时,以金属探测器不发出报警声响为标准。
高考作弊层出不穷
大大君发现,近年来高考作弊事件一直屡禁不改,且是手段越来越先进。甚至还出现替考事件,下面大大君来盘点一下。
1
2008年浙江永康高考无线电作弊案
浙江永康出现高考无线电作弊案,有超过30人牵涉其中。其中21人涉嫌在场外发送作弊信息,9名考生涉嫌接收信息,并有3人涉嫌提供“试题答案”。
2
江苏滨海县纽扣微型摄像器作弊
同一年,江苏滨海县3名女生将纽扣大的微型摄像头藏在胸罩里,与场外“枪手”配合作弊。
3
2009年山西忻州利用高科技工具舞弊案
2009年山西忻州破获一起利用高科技工具舞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中4人是在校大学生,1人是中学教师。据了解,在某些偏远的地区,高考作弊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行为。“有些地方为了好成绩,有老师会提前主动泄题给学生,或者考试时监考老师不严格监考,睁只眼闭只眼放任学生作弊。”某参加过高考的大学生透露。
4
2011年广东汕头考生私藏手机发送语文试题
2011年,广东汕头考生陈某在高考语文考试时,私藏手机逃过监考人员检查,夹带手机进入试室,并在监考员发放试卷后,趁监考员不注意,用手机迅速将语文试题拍摄后对外发送。
5
2014年央视曝光来河南高考替考事件
2014年央视曝光来河南高考替考事件,有高考替考中介在武汉部分高校组织枪手,在杞县、通许县联系被替考考生家长,并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
6
2015江西南昌替考事件
2015年有媒体卧底曝光江西南昌高考替考事件,将高考替考的整条产业链赤裸裸地揭露出来。
今年高考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销售替考作弊”“打击销售作弊器材”等四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做好涉考网络环境工作,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所以大大君提醒各位考生,要诚信考试,不要心存侥幸哦。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提高威慑力
一
往年处罚力度
2012年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大大君经过比较发现,此前国家对高考违规作弊的惩罚并不重。
对这些严重作弊情节的处罚,之前多数只是对考生取消高考成绩,暂停几年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对在校学生开除学籍或对老师予以解聘等。比如,2014年江苏对76名违纪、作弊考生,均按照相应条款,取消本年度高考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这样的处罚其实很轻,值得冒险。”有学生如是说。
但是,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一项针对考试作弊的罪名条款,即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各类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惩处不可谓不严厉,震慑力不能说不强大。
二
专家态度
01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
每年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都会有泄题、组织替考的情况出现,这种行为应该入罪的,将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一方面要把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一旦发现考试作弊行为,就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组织高考要规范,要严加监管。”
03
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作弊入刑只是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减少作弊行为,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当前,对于作弊行为,第一个处理的部门一般都是教育机构,也就是说第一时间介入的并不是司法机关,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存在法律规定能否落实的问题。
03
教育界人士
试图通过单单一部关于考试的刑法条款规定,而期待把所有问题解决掉的思维过于简单。因此,不能过于依赖法的强力与刚性,而应更多关注考试过程的程序规范以及立于其上的监督体系。要尽早制定统一的考试法,明确各类考试的组织方式、权责分工和法律责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一套多层次考试法律体系。
文字:羊城晚报记者陈晓璇 实习生沈峰
编辑:沈峰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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